法一. 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出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和其他費用,可以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除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繼續承租該房屋外,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追收房屋使用費。使用費金額除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外,還應包括違約金。
二. 出租人應承擔以下相應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的可使用狀態。
2)出租前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已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出租人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承租人。
3)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同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出面與相鄰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協商處理。
4)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和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出租人養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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