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房屋租金標準統一前,新建立租賃關系的租憑雙方可參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月租金暫行單價》(見附表)協商議定房屋租金。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金,可按照暫行單價的標準適當浮動;其中鋼筋混凝土﹑混一﹑磚一結構房屋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30%;混二﹑磚二結構房屋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40%;磚三﹑簡屋結構房屋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50%。
《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由租賃雙方議定的租金,高于暫行單價的,可由雙方協商降低;低于暫行單價的,可由雙方協商在暫行單價的范圍內適當調整,但每年的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調整前租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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