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市房地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十五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市房地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十五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應當使用市房地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對未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對已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換發。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要求辦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權轉讓、交換、租賃戶名變更手續后十五日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