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刁,在濱江道有兩間門面房。2004年年初,我將這兩間門面房租給邊某經營服裝生意,并與之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5年,從2004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底止,每月租金5 000元,于每月1號之前交付。合同簽訂后,我們則按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取得了《房屋租賃證》。
在租用前期,邊某每月按時給我交納房租,雙方相安無事,合作還算愉快。可是自從 2005年3月起,邊某便不再按時交納房租。我找了他好幾次,他都以生意不好、資金周轉不開為由要求延期支付租金。我看在邊某以往表現良好的基礎上多次答應了他的要求。但轉眼之間半年過去了,邊某還是沒有交納租金。我多次找邊某協商,但邊某卻以各種理由搪塞,于是我提出解除我們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收回房屋。邊某則以租期未到我無權收回房屋而拒絕了我的要求,堅持拒絕搬出房屋。
請問:承租人不交房租,我該怎么辦?
律師專線解答
刁先生,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您與邊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據您說述,邊某自2005年3月起,以生意不好、資金周轉不開為由拖欠租金,您基于你們之間良好的合作關系也曾給他多次緩交租金的機會,但是6個月后邊某還是拒不交付租金。因此,您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就該事件而言,邊某已拖欠租金累計達半年以上,這表明邊某違約已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故您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時,您還可以要求邊某將房屋租金補齊,并支付違約金,在限期內搬出房屋。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承租人逾期不交租金應如何處理這一問題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延遲繳付或拒絕繳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繳納違約金。如果承租人未繳付房租累計達6個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如果承租人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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