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某外企的職工,家在外地,1997年3月22日,我與李某訂立書面租賃合同,以900元/月租賃其所有的在北京西三環上的一套一室一廳房屋居住,約定租賃期限為三年,李某還收取我押金2000元,我每月按時交納房租。今年9月5日,李某要我騰房給張某。原來他背著我將該房賣給了張某,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請問:李某的行為合法嗎? 【解答】 房東李某收取押金的的行為是違法的。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王某收取你2000元押金于該規定相悖,你可以要求其退還。 其次,李某被著你將房屋轉讓給張某的行為也于法不符。我國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能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