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位居民將自己的一處底層住房出租給某人開店。某人在住房內安裝了防盜窗、大理石地坪、空調器、電扇、電話等。退租時,某人要求這位居民承擔他裝修的費用,這位居民不愿意承擔。由此而引起的 本市一位居民將自己的一處底層住房出租給某人開店。某人在住房內安裝了防盜窗、大理石地坪、空調器、電扇、電話等。退租時,某人要求這位居民承擔他裝修的費用,這位居民不愿意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糾紛如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此類問題作了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根據此項規定,對承租人投入的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能拆除的裝修物,由承租人拆除歸己所有;不能拆除或雖然能拆除但會明顯損壞、降低物業使用價值的,裝修物歸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返還相應費用。上述糾紛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事先沒有對裝修處理進行約定,防盜窗和地板拆除會明顯損壞住房。這部分裝修物應進行估價,折舊后由出租居民支付一定費用;空調器、電扇、電話等可以拆除,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收歸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