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經濟適用房在銷售、管理過程中“變味”,江西省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不可出售、租賃,但允許其子女以不同方式繼承;也可以設定抵押權,用于抵押人個人理財借貸。
江西省建設廳指出,申購人一旦擁有經濟適用房,按規定不能上市轉讓,也不能用于出租、經商等改變其使用性質,但可以不同方式繼承。具體為:一是申請經濟適用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成員可依法同時繼承該經濟適用房的財產權和居住權;二是其他家庭成員是繼承人的可以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房的財產權,但不能繼承居住權。也就是說,其他家庭成員依法取得的經濟適用房的財產權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購后取得貨幣財產來實現繼承。
根據江西省的規定,設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當提供申請經濟適用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其他成員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經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后,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再由登記機關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