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回放
張女士通過中介公司承租了一套房屋,并與房主、中介公司簽訂了租賃期為3年的合同,同時預交了一年的房租和中介費共1.5萬元。但張女士剛住進房子,房主的妻子就來找她,要求她立即搬出。理由是,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丈夫出租房屋沒經過她的同意。為此張女士去找出租人,但出租人已不知去向。原來房主兩口子正在鬧離婚,導致出租房屋意見不統一。這樣的房子張女士還能租嗎?
專家觀點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得出租。因此,張女士所簽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預交的租賃費應當追回。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5條的規定,中介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須具有三證,即房管部門核發的產權證、當地派出所核發的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北京市房產局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許可證。
求租看點
求租人在租房時,應看房產證和房主身份證,如果出租人不是房主,除身份證外,求租人還應索看房主委托書,求租人最好與房主聯系,確認房屋的產權狀態。租賃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應立即去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否則,因未辦理登記備案而產生糾紛的房屋租賃合同,一旦訴諸法律,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出租方的違約責任可以免除,而承租人的利益卻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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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有九種房屋不能出租。
九種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求租人承租了這樣的房屋,萬一雙方發生糾紛,承租人的利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