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力)交了1000元房屋租賃預付款,幾個小時后當趙先生提出不想租房了時,卻無法拿回交付的錢。
3月5日上午,趙先生在北郊大白楊附近找到一間門面房,經過和房東討價還價,最終達成一年9000元、每半年交付一次租金的協議,當時趙先生沒帶夠錢,就先支付了1000元預付款,房東胥女士也為他打了收條,寫著“今收到頂金1000元整”的字樣。到了當日下午,趙先生又覺得那個地方不合適,就去找房東商量退房。趙先生告訴記者,胥女士開始說預付金可以退,但要扣一部分錢。6日下午當趙先生再打電話時,對方又表示不能退。記者撥通胥女士的手機。胥女士表示,讓趙先生交納1000元錢,就是起到互相制約的作用,趙先生自己不遵守約定,責任不應該由房主承擔。當記者告訴胥女士“ding金”字不同其意思也不同時,胥女士表示,她書寫的肯定是個別字,但是既然趙先生反悔,她拒絕退還預付金。
對此,陜西洪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文海認為,無論是口頭協議還是書面協議,只要有了雙方都達成的合約就構成了民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從法律概念講,“訂金”通常被理解為履約保證金,而“定金”則是指合同擔保。趙先生是否能要回自己的預付款,主要看當時他與房東是如何達成約定的。如果有充分證據能證明他交給房東的只是“訂金”,他便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房東要回預付款,至于能要回多少,則要根據房東的損失核算,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