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公用行不通
徐老太太在某市市中心有套臨街私房,面積不大,位置卻很好,門前就是市區一條繁華的商業街。
該市面粉廠看中它的地理位置,認為有利于產品打開市場,準備將它租下來,作銷售門市部。于是與徐老太太經過協商,雙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面粉廠每月給付房屋租金800元,租期為三年,如一方違反約定,須向對方支付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
雙方說好,下月1日面粉廠搬進來。徐老太太趕緊收拾好房屋等著面粉廠來人。可過了幾天,面粉廠突然來人通知,國家有規定,這房他們不能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徐老太太卻認為他們肯定是覺得房租太高,后悔了。
她拿著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將面粉廠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和支付違約金。
但沒想到,法院并沒有支持她,還解除了雙方的租賃合同,這是為什么?
法院的處理是正確的。我國1983年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早有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依照本規定,面粉廠作為一個法人單位,是不能租用私房的。所以,后來面粉廠依照法律的規定,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應當予以支持。
市面粉廠與徐老太太簽訂的租賃合同,因其內容是違法的,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依法予以解除。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徐老太太也就不能依合同約定,要求面粉廠繼續履行和支付違約金。
對于城市私有房屋出租國家有一些法律限制,這就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審查房屋是否符合租賃要求,承租人是否有資格承租,可以向有關房管部門進行咨詢。
我國法律要求租賃合同須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就是為了審查租賃合同的合法性,為雙方當事人把關,避免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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