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20日 網文
房子,是人們的剛性需求。買不起,還租不起嗎?不過,租房子前,以下幾個問題一定要弄清,以防手里不多的錢再出什么閃失。
簽租房協議的人,不是產權人。這個時候,一定要提高警惕,問清楚簽約人與房主的關系,是代理還是轉租。如果是代理關系,需要有房主委托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如果是轉租關系,則需要房主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這個時候,最好再在協議里約定好,如果房主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真實,轉租人應承擔哪些責任。另外,如果房子是多個人共有,簽約人卻僅僅是其中一個人時,則需要有未到場的其他產權人授權委托書原件或者同意出租證明原件。如果不是以上這些情況,租房者就一定要小心了,千萬不要貿然簽約,以免上當受騙。
除此之外,還有幾類房子在租賃時要格外小心。有這些情形的房子是不能租的:首先,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出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把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租房者的安全也造成了威脅。另外,屬于違章建筑不能出租。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化部門批準,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對于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也要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對其進行處罰。
最后,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已經設抵押之屋的所有權的行使實際在法規上已經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經設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也是一個法律程序。否則出租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