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拖欠房租費解除合同怎樣辦
市民董先生向記者反映說,去年他將房子出租給他人開小飯店,合同規定出租期限為三年,租金兩個月付一次,可現在對方拖欠租金已有兩個多月,而且小飯店也關了門。因此,他想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但又不知該如何操作?
針對董先生反映的問題,記者向有關人士進行了咨詢。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董先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1、如果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符合租賃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董先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2、董先生還可以與承租人協商解除合同;3、董先生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義務,可以解除合同。
以1、3方式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解除。另外,無論董先生以何種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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