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房漏雨誰來管
家住某縣城的退休工人劉老漢,有私房一棟。因劉老漢的兒女都在外地工作,房子長期無人居住。劉老漢便與人說起,想租出去掙點錢補貼家用。
該縣農機廠工人尤某因單位沒有分配住房,一家人只好寄住在父母家中,生活多有不便。聽到劉老漢出租房屋的消息后,便前來與劉老漢商量租房的事。兩人約定,劉老漢的房子租給尤某,租金每月按100元收取,租期三年。
就在尤某搬進去不久,劉老漢聽說有人出的租金更高,就要求尤某一家搬走,遭到尤某的拒絕。
事過幾個月,該縣夏季普降大雨,尤某租的房屋因以前無人居住,也沒有得到修繕,屋頂漏雨嚴重,家里到處都用盆、碗接水,到處水淋淋的。
尤某找到劉老漢,要求他將房子屋頂修修,劉老漢因介意幾個月前的事,表示不同意,還說:“我的房子漏雨了,不能住,你可以搬嘛。”
尤某見他這種態度,只好請求法律來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劉老漢有義務將房屋修理好。
本案中劉老漢提出解除合同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中,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出租人應承擔房屋的修繕義務,以保護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
出租人不履行義務時,承租人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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