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登記流程是怎樣的?
本文指導房屋租賃流程的辦理以及房屋租賃辦理手續前須知,為準備出租房屋或者準備租房的個人提供相關信息。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流程
1、在租賃合同簽訂后的十五天內,由出租人持房屋租賃合同,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出租人應提交的文件:
(1)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2)出租人的身份證或出租單位的合法資格證明;(3)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4)委托代理出租的須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5)已抵押的房屋出租,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6)向境內流動人員出租和有房屋的,須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7)向境外單位或個人出租非外銷批租地塊上房屋的,應提交市房地產局審核同意的《涉外租賃申請表》。
2、承租人另須提交下列文件:
(1)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2)境內法人須提交工商注冊登記證明。(3)境外人士須提交護照或回鄉證。(4)境外法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
3、除提交上列文件外,并填寫房屋租賃登記申請表。主管部門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后,應對當事人提交的租賃合同和有關文件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五天內核發《房屋租賃證》,凡不符合的,將房屋租賃合同等有關文件退交申請人。
4、領取《房屋租賃證》,即租賃合同生效日,雙方應履行租賃合同,如在履行過程中涉及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也應在15日之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崐變更或注銷登記。
5、房屋轉租應在簽訂書面房屋轉租合同之后,填寫《房屋轉租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與出租相同的文件,主管機關一般在五天之內審核完畢。凡符合規定的,由主管機關在原《房屋租賃證》背面的轉租注記欄中加蓋準予轉租專用章后,把房屋租賃證的交還轉租當事人。
6、《房屋租賃證》作為房屋合法租賃的法定憑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凡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在兩年以內的,按合同實際租賃期填發《房屋租賃證》,合同租賃期超過兩年的,先填發有效期兩年,到期由租賃當事人持已登記的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證》到原受理登記的主管機關換發新崐的《房屋租賃證》。
辦理房屋出租手續前須知
(1)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住房根據現行的《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不是誰都可以出租房屋的。判斷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房屋首先要看他是否具有《房屋產權證》,與不具有《房屋產權證》的人,即非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的保護。但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隨著《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施行,將放寬公有房屋的出租范圍。如果出租者本人即是房主,則應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并按照《房屋產權證》上的記錄加以核對。如果出租人是受房主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應要求出租人拿出房主的書面委托書,并要求與房主見面,或向當地居民委員會等機構核實委托書的合法性和受托人的真實性,這一點很重要。
(2)該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根據現行的規定,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持有《房屋產權證》,這只是具備了房屋出租的第一個條件,其次要看出租者是否辦理過相應的房屋出租文件,如《房屋租賃許可證》,此證是我們判斷該住房出租是否合法的依據。雖然承租人的利益不受此因素太大影響,但因搬遷住址、移動家具,難免會給平靜的生活帶來些許不便。新的《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施行后,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不屬強制性規定,而是個人自愿行為。登記備案主要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產生租賃糾紛后,法律保護登記備案在先的承租人,因此我們還是提倡登記備案。
(3)住房的實際使用條件住房對承租者來說,主要功能就在于房屋的實際使用條件與狀況。住房使用條件的好壞直接影響承租者日后的生活,對住房實際使用條件的了解,主要是指住房能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天花板漏水、煤氣泄漏等影響使用的情況,住房配備了哪些家具和電器等必備設施。如果承租住房存在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直接影響承租者正常居住,則住房租賃價格再便宜,承租者仍應考慮放棄,如果不打算放棄,則應要求出租人對住房進行徹底維修后,再與其簽訂租賃合同。如果租賃家具或電器非常簡單、生活不太方便的住房,可根據市場行情,與出租人協商酌減房租。根據房屋實際使用條件決定房租,應在租房最初就彼此達成協議,并在協議中寫入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調整房租,調整的比率、依據如何決定,以盡可能避免日后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