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變更申請
關于對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變更有關問題答復的函 京國土房管法字[2001]167號
崇文區人民法院:
來函收悉。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京政發〔1987〕109號)第12條第5項 規定:“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 同”。作為代國家行使公房所有權職能的房屋管理部門,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自市政府109號文 件發布實施后,我局也先后發布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公房租賃管理做了規定。主要有: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啟用〈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通知》(市房經管字〔1991〕503號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啟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 5〕第172號)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啟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通 知》(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號)。上述規范性文件明確了:
一、“外遷”和“死亡”是租賃關系變更的前提條件,即無論“外遷”和“死亡”都有可 能產生變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二、“外遷”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繼續在原房居住。外遷后其戶口是否也 一并轉移,應符合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如因原承租人外遷而由符合條件的共居人承租其住房時,根據有關規定,應由有關當事 人提出書面申請,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變更。
此復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