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是否有效
房屋轉租是否有效,依轉租行為是否取得出租人同意而效力不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該法律規定,房屋轉租是否有效,可分下列三種情形:(一)、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已經取得房屋出租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依此訂立的合同依法有效;(二)、房屋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該事實后,雖表示反對房屋轉租,但在一年內未與承租人解除原租賃合同的,視為認可轉租行為,該房屋轉租合同同樣有效;(三)、房屋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狀態下,房屋轉租合同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