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優先購買權,強調的是時間上的優先及價格上的平等,即承租人在時間上先于他人購買,在價格上與他人同等。在審判實踐中,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分析重點應是價格。但有些案件不能單從價格的數額分析,因法律規定的是“同等條件”而非“同等價格”,實踐中還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同等條件”,比如,出租人將房屋以較低價格賣給自己的親屬,承租人就不能以該價格主張優先購買權,因此時“同等條件”已不單是指價格,還包括了出賣人基于親屬關系作出的優惠照顧,但在此情況下承租人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在我國立法上確是一個空白,審判人員對其性質理解及實際處理也各持所見,造成司法判決的極不統一。建議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理清認識,達到裁判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