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最長能租賃多長時間
房屋的租賃合同一般內容包括:租賃房屋的位置(房產證號)、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房屋的維修等條款。
在房屋的租賃期限上,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些房屋租賃合同只約定了起租時間,沒有約定終止時間,這就是不定期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這就是定期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定期租賃合同出租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到期后,未經續訂,承租方未能及時騰退房屋的,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