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 法律責任
隨著城市流動人口的不斷增加,對房屋的租賃需求不斷擴大,出現了許多承租人將自己承租的房屋再行出租給其他人而從中牟取利潤的行為,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轉租。在轉租法律關系中,房產的所有權人稱為出租人,俗稱大房東,直接租賃所有權人房屋使用的稱為承租人,俗稱二房東,租賃承租人房屋的為次承租人。我國法律對房屋的轉租作了明確的規定,次承租人租房應依法律的規定辦事。
首先,次承租人向二房東租賃住房應得到大房東對房屋轉租的許可,只有看到大房東的房產證和其準許轉租房屋的書面材料后,次承租人才能與二房東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否則,大房東有權隨時解除其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并要求次承租人般出房屋。
其次,在承租期限方面,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期限不得超過大房東與二房東所簽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后期限。如轉租合同期限超過了原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大房東有權不予認可。
再次,鑒于轉租合同是建立在原租賃合同這個主合同基礎上的從合同,租賃合同一旦解除,轉租合同的效力即告終止。所以,如果大房東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那么次承租人與二房東的轉租合同隨之解除,因而次承租人在轉租合同中還應就這一風險的發生與承租人商定一旦發生的補救措施。
轉租房屋必須在解決了上述法律問題的前提下,才能使轉租合同合法、有效,否則,次承租人雖然交了租金,卻不能在承租房中高忱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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