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權
1998年3月,我租了王氏兄弟的兩間平房。該房系王氏兄弟父親留給他們兄弟兩人的遺產,每人有一半的產權。今年1月,王家老大因做生意資金緊張,欲將屬于他的那部分房產賣掉,售價是1.5萬元.得知消息后,王家老二和我都想買,也都接受這個價格,最后王家老大把房子賣給了弟弟.我向法院起拆,以我是承租人為由,主張優先購買權,但法院卻判我敗訴.請問,作為承租人的我能主張購房優先權嗎?
據你信中所述,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在本案中你無購房優先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關系人享有的優先購買的權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和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依據《民法通則》第78條的規定,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按份共有財產的共有人在出售屬于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出租人出賣出賣出租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的優先購買權。當房屋出賣時,有人享有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而有人享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這兩種優先購買權發生了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這是因為,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共有這樣一種物權產生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這一債權關系產生的,物權優先于債權;其次,共有人之間是一種內部關系,而承租人與租賃人之間是一種外部關系。所以共有人與承租人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要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就本案而言,王氏兄弟對兩間平房系按份共有關系,王家老大在出售屬于他的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王家老二和你均有優購買權,但由于王氏兄弟之間是共有關系,所以王家老二的優先購買權要優先于你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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