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2月轉接了一個店鋪做經營,但是接手店鋪才一個月就接到通知,政府準備對該店鋪所在的街道進行道路改造,我所租賃的這個店鋪也將被拆除。對于店鋪由于拆遷不能營業所造成的損失,政府將給予一定的賠償, 但是具體的賠償事宜拆遷辦只與房東協商。我在與房東進行協商后,房東提出先給我3萬元裝修費,同時給我免了一個月的房租。但是據我所知,國家對店鋪門面不能營業所作的賠償遠比房東給我的賠償額要大得多。
請我國法律和相關法規對拆遷方面的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你所咨詢的是關于門面房拆遷補償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原住房建筑面積和規定的補助標準計算;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
(一)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和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