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年初,我租賃了劉某的兩間門面房房,因為是熟人,當時也沒簽書面合同,我們僅口頭約定租期五年,每月租金5000元。之后,我在這兩間房內開了一個川菜館,生意很興隆。上個月,劉某卻突然變卦,讓我在兩個月內搬走。我以租期未到拒絕了,他說如果不搬,就到法院告我。請問,租期未到劉某能要求我搬走嗎?
答: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和劉某之間口頭約定三年的房屋租賃協議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你應該從該房屋內搬出去。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該法還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本案中,你沒有和劉某就房屋租賃簽書面合同,僅在口頭上約定租期五年,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而劉某又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了你,因此,你應在劉某規定的期限內搬出去。如果你與劉某之間簽了租期五年的書面協議,劉某便不能依此理由和你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如果他單方解除合同,便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