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屆滿后,房屋租賃協議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呢?按照文中的所示案例情況來說,是可以的。
案情簡述:
宋小姐去年2月份將自己的一處房屋租給華小姐,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合同在今年2月份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之后,宋小姐突然面臨結婚,需要裝修這套房子作為婚房。宋小姐不清楚現在是否可以隨時要求華小姐搬出、還是仍要依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租滿一年后才可以?
律師分析:
根據宋小姐的情況,首先可以明確,雖然前租賃合同已經到期并且沒有續簽合同,但其和華小姐之間的租賃關系仍然存在。根據有關規定,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可見宋小姐與華小姐仍受最初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約束,但是關于合同期限部分也就是租賃期限應轉變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因承租人在搬出租賃房屋之前,還有尋找住處、搬家等事宜需要另行處理,因此法律同時對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作了一些限制,要求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宋小姐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華小姐,要求華小姐按期搬出。對于合理期限,應該看原租賃合同是否已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習慣確定。實踐中一般為10天到30天。
知識拓展: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
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