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也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如果不加以謹慎對待,可能會陷入租賃合同陷阱,那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要防范哪些風險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首先,在租賃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一般有:
1、對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約定不明確導致糾紛;
2、對標的物的使用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標的物進行超負荷、掠奪性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后租賃物已無法繼續使用;
3、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租賃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欺詐。
其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欺詐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付租賃物。實踐中主要是遲延履行。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物的故障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為條件。
3、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的現狀。
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6、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物。
7、出租人利用租賃物套取押金。
在租賃合同欺詐中經常出現出租人利用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納與租賃物價值相當的押金,而當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卻找不到出租人,出租人實際已經席卷大筆押金潛逃。承租人實際可能花費了較高金額"購買"了并不想購買的物品。
那么,要防范這些漏洞與欺詐,我們應該這樣做:
1、訂立租賃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于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盡量詳盡明確。
在訂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a、合同條款應當盡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b、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棱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c、在租賃合同中,對于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d、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e、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f、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遇到問題時,我們可以采取下列補救的措施來減少或挽回損失
1、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應交付有關使用說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這些在制訂租賃合同時就應加以明確約定。
3、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6、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7、對利用押金進行合同欺詐的防范辦法。
在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而主要工作都應在合同訂立前進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擔保并希望金額能與租賃物價值相當,以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承租人則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對出租人來說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數額押金外,還應對承租人的身份情況、資信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以免損失。對承租人來講,則應對租賃物的價值有清楚了解,根據不同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多少。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得請求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