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也即所謂的押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可見,認為租賃保證金交付后,如果承租人提前解約,就不能收回租賃保證金的認識是錯的,如果承租人沒有拖欠租金及合同中規定應由承租人支付的其他費用,如水、電、煤、話,合同也沒有違約金的約定,或者拖欠的費用、約定的違約金小于已繳付的租賃保證金,承租人有權索回剩余的租賃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