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出租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后,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情況很常見。去年,朱洪亮律師就處理過這樣的案件,今天整理出來與各位讀者分享。
案情:,2009年3月17日,某旺鋪門面的所有人張某與承租人李某簽訂門面租賃協議,約定李某承租該門面,并且約定未經張某同意不得轉租。2010年底,被告李某未經原告張某同意,將原告的3間門面房租給第三人,收取租賃費。張某知悉后,向李某多次商議此事,李某不僅不歸還租賃房,還遲延履行給付房租義務。2012年8月,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歸還租賃房,并承擔違約責任。
本律師接受張某的委托后,仔細審核了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認為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出租人張某有權收回房租并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該案中,被告里某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其租賃原告張某的3間門面房轉租給他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轉租行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最后法院認定原告張某請求確認被告李某與第三人的轉租房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遂作出判決,判決承租人與第三人的轉租行為無效,并解除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由被告李某承擔相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