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的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會面臨租賃的房屋損壞,需要維修的問題。那么,這個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有哪些,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如果產生糾紛,會給雙方帶來很大的麻煩。
房屋維修責任應該是《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合同雙方一般會根據《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即“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來約定維修責任。但現實中往往不是簡單的適用該條規定就能解決維修爭議的,因為維修責任往往隱藏在其他事項中,造成責任劃分不清晰問題。本人認為維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繕、裝修后返修及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等多項內容之中。因此租賃合同雙方在約定維修責任時,應全盤考慮。
一、租賃房屋如何維修
租賃房屋維修怎么辦?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可以約定維修義務的承擔者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二、租賃房屋的保管與返還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另外,《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是因為承租人的生命、健康遠比合同其他利益來得重要。
三、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有哪些?
(一)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二)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后的返修責任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實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爭議較多。
四、租賃房屋維修責任誰來承擔?
根據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如果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則應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在合同中,可以將“承租人過錯”的具體情形進行列舉,明確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由于當初對改變房屋構造的后果雙方約定不足,造成維修責任不明確,都涉及返修責任承擔問題。為避免此種爭議產生,作為出租人要慎重答應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約定好如出現返修責任承擔主體,切不可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