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問題:很多人認為,租房比較簡單,租賃合同可有可無,而等到出現糾紛,才發現連對方的基本情況都說不清楚,更不要提約定了什么內容。合同的條款應當包括:(一)雙方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房屋租賃合同有其特殊性,內容還包括:租賃物的名稱、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特別是對于租賃物的具體地理位置、權屬情況、結構布局、內部設施和物品在合同中都應有較為詳細的描述。這些條款的設置和約定,實際上也是對雙方疏漏的完善,同時減少和降低了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二、押金的問題:在實踐中,出租人通常會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一般為一到三個月的租金,很多租賃糾紛都是房屋押金引發的。出租人認為只要房屋受到損失,押金就不能退; 而承租人則認為,只要不租了,押金就應該退回來,還有認為出租人違約應該按定金雙倍返還。我國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押金的性質,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一般是按照《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處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此時押金作用是為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避免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提前在租賃合同里說清楚,押金約定的什么內容,什么情況押金可以退,什么情況不能退或是只能退一部分。
三、維修的問題:在房屋的實際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房屋及其設施的維修責任往往不明確,也容易產生爭執。我國《合同法》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四、轉租的問題:合同雙方在簽訂租房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查看對方的身份和產權證明。現實生活中,很多承租人租房并未與房屋所有權人發生合同關系,而是從中介或是其它承租人處租賃的房屋。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如果房屋是從其它承租人處轉租,避免風險的最好辦法是與房東重新簽訂一份租賃合同,成為第一手的承租人。如果無法做到,就只能仔細察看之前的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否有權轉租,盡可能的避免相應的法律糾紛。
此外,《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而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目的往往也為了獲利,因此如果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在租賃合同中雙方最好能夠明確轉租收益分配比例,確保公平,避免出現糾紛。
五、騰房的問題:在實際中,出租人遇到了這種情況,在租期內或到期后,聯系不到承租人,承租人既不履行合同,也不騰房,房屋內還存放一些物品,出租人不知如何處理。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因此,在這些情況下,出租人是可以收回房屋的。
從上面這幾個常見問題可以看出,我們對于很多的糾紛的發生,做到適當的注意和合理的審查,雙方依法及時簽訂合同,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靈魂,只要合同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權利,該約定都會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
知識拓展:
出租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與合同約定不符時,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由此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在出租期間,房屋的維修由誰負責?
答: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出租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屋,須經承租人同意,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請批準。
房屋出租是否會影響房地產權的轉移?
答:房屋出租不妨礙房地產權的轉移。房地產權轉移后,受讓人應承擔原出租人的義務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