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從律師角度認為,應將“承租人過錯”進行列舉,明確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2、租房漏水房東有維修的義務嗎?
網友提問:去年12月,我在南昌打工,在市區租了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住了一段時間后,我發現房屋漏水,多次找房東要求修理,但房東一直未予理采。請問,我該怎么辦?
律師回答: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此,你自己可以先維修,維修費要求房東承擔,若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加以解決。
3、租房家電壞了到底誰來買單?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房屋中的附屬設施,包括各種家用電器,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內注明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等詳細信息,同時,對于家電及其他室內設施的維修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誰承擔,出現故障時,有合同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執行。
如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室內設施維修責任未明確約定的,租賃房屋室內設施包括家用電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故障和損壞一般應由房主承擔維修義務,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或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壞則應由承租方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滬律網小編提醒:
根據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出臺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則》,明確了家電安全使用參考年限,如,彩電8-10年、電熱水器8年、空調器8-10年、洗衣機8年。超期服役家電具有多種危害,安全隱患大,長期使用過程中的開機、關機,工作過程中的驟冷驟熱,加上塵埃污垢侵蝕、部件老化銹蝕,輕則故障,重則發生漏電、燃燒甚至爆炸的危險。
因此,承租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室內設施家電的使用壽命期限問題,承租雙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明確約定關于家電使用和維修的相關條款,出租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家電無質量問題,且在正常使用壽命期限內。
如出租方提供超期服役的家電給承租方使用,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出租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