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先生與樂家公司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樂家公司將其代理的401號房屋出租給劉先生居住,房屋建筑面積78平方米,租賃期限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合同簽訂后,劉先生向樂家公司支付了約定費用后入住房屋。入住后不久,劉先生經查詢發現401號房屋面積只有67.7平方米,遂與樂家公司交涉要求減少租金。遭到拒絕后,劉先生向樂家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終止合同并退還多收租金。隨后,劉先生搬離訴爭房屋。后雙方協商未果,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樂家公司退還其房租、中介費等相應費用,賠償其違約金1萬元及搬家費用等實際損失。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專業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知道房屋的實際面積。劉先生作為普通的自然人,無法推定其在看房時有能力看出房屋面積不足78平方米。樂家公司在與劉先生締約時,兩項面積存在較大差距,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法院最終判令解除雙方租賃合同,樂家公司返還劉先生多收的租金等相應費用,并支付劉先生違約金1萬元,賠償其搬家費等實際損失。
【法官說法】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租賃房屋的租金數額與租賃面積直接相關,那么承租人以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為由,要求出租人承擔減付租金等違約責任的,法院予以支持;如果租賃房屋是當事人雙方認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為固定數額,出租人依約交付該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那么承租人又以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為由主張拒付、減付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