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住房建筑活動空間小、住戶密集,出現火災或漏水給鄰居帶來損害的情況經常發生,如果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發生以上情況應該由誰來承擔對鄰居的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失火或漏水是由于交付的房屋本身原因造成的,如線路老化、水管老化、暖氣管道老化、地面防水差,則證明出租人沒有履行《合同法》第216條規定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存在重大過錯。出租人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承租人的損失,還需賠償第三人的損失,即鄰居的損失。如果失火或漏水是由于承租人不當使用房屋或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的,與出租人提供的房屋質量無關,則承租人存在重大過錯。承租人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出租人房屋毀損的修復費用及損失,還要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如果租賃期間,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過程中,發現電路老化等問題,而未及時通知出租人維修導致發生火災或漏水的,則承租人與出租人均存在過錯,對第三人的損失賠償應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攤。承租人已經及時通知出租人,而出租人沒有及時修理或拒絕維修的,若屬于承租人能夠自行修理的范圍,如更換開關、閥門等,承租人放任不管,則雙方均存在過錯,對第三人的損失賠償應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攤;若不屬于承租人能夠自行修理的范圍,如重新鋪設電路、重新制作地面防水等,則承租人沒有過錯,對第三人的損失賠償由出租人全部承擔。
以上列舉并不能涵蓋一切責任分攤情況,實際生活中的租賃合同可能還有不同的約定(如合同約定承租人負責維修義務等),此外也可能存在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第三人受損的情況,因此具體責任分攤需要個案分析,考慮多種因素由法院綜合裁量給出相對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