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原告:xx,女,漢族,195x年4月12日出生,鞍山市xx廠退休職工,現住鞍山市鐵西區(qū)xx社區(qū)xx街委xx組xx號。
被告:xx,男,漢族,36歲,鞍山市xx商行經理,地址鞍山市鐵東區(qū)xx號。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2007年10月4日的自書遺囑有效。
2、請求依法確認鞍山市鐵西區(qū)九道街xxx號房屋為原告所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繼母子關系,1997年6月26日原告與被告的父親xxx登記結婚,2004年12月28日共同出資購買鞍房權證鐵西字第xxx號房屋所有權證下鞍山市鐵西區(qū)九道街xx號私有住宅一套。
2007年10月4日,xxx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上述房屋產權由原告一人繼承。同年12月6日,原告和xx共同在遼寧翟鐵羽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下簽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該約定亦載明:上述房屋歸原告所有,待xxx謝世后,由原告辦理更名手續(xù)。
天有不測風云,2007年12月13日xxx因癌癥不治去世。現原告依遺囑和《夫妻財產約定》欲辦理更名手續(xù),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起訴人:
年月日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