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所做的于其死后生效的、處分其遺產或事務的意思表示。法定繼承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比例都是有法律加以規定的,但這并不一定符合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而通過訂立遺囑恰好可以彌補法定繼承的不足,更靈活地處理其遺產。因此,如有可能的話,一般都愿意訂立遺囑。對殘疾人來說,訂立遺囑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訂遺矚人立遺囑時要有訂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來說,肢體及視覺、聽覺等成年殘疾人均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但是精神及智力殘疾人,往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遺囑,也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訂。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臥但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如果遺囑形式不合法,其內容就不能生效。在我國,遺囑可以采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不同的遺囑,有不同的法定形式要求。
公證遺囑,即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其形式要求為:(1)須為書面形式,有遺囑人簽名或蓋章;(2)須一式兩份,一份由遺囑人留存,一份由公證機關保存;(3)須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印章齊全的《遺囑證明書》。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必須親自去做,不能委托代理。
自書遺囑,即遺囑人生前親自書寫的遺囑。其形式要求為:(1)須為遺囑人親自書寫;(2)須有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對先前所立遺囑作修改的,應予以文字說明并簽名,注明修改的時間。自書遺囑一般是專門寫的,但是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代書遺囑,即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其形式要求有:(l)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代書;(2)須有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不識字的或文化水平較低的殘疾人訂立遺囑時可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代書人應遵照遺囑人的意思書寫遺囑,但文字表述可略有差別。
錄音遺囑,即以錄音磁帶錄記遺囑人處分其遺產的錄音的遺囑。其形式要求為:(1)須是遺囑人語音的記錄;(2)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在錄音遺囑的磁帶中應有見證人自報姓名、見證的時間、地點等的錄音。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時,口述的遺囑。口述遺囑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應嚴格限制其使用。只有在情況危急時才可使用。例如,在殘疾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情況下,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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