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簽字畫押”作為獨特的確認文化一直流傳至今,目前簽章和捺手印作為“畫押”形式,在一些地方仍受認可。有些老人訂立遺囑時也使用這種方式,卻不知面臨著遺囑可能無效的法律風險。
王女士有過兩次婚姻,均無子女,再婚后一直與丈夫姜先生及他的兒子小姜一起生活。丈夫去世后,王女士在一位律師的見證下立下遺囑,遺囑將自己的房子歸自己的外甥小吳所有。這份遺囑由律師代寫,王女士在遺囑上蓋了名章。
待王女士去世后,小吳要求繼承房產。但小姜不同意,認為自己與王女士長期一起生活,構成繼子女關系,并且他一直照顧王女士到去世;而小吳的母親與王女士存在較大的矛盾,王女士不可能立此遺囑,且遺囑上僅有蓋章,無簽名,應為無效。
“這遺囑是在律師見證下形成的,由律師代寫。王女士一直習慣于蓋章,而不簽名,在遺囑上蓋章符合她的習慣,遺囑是有效的。”小吳解釋道。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遺囑非由王女士本人書寫,為代書遺囑,該代書遺囑僅蓋有名章,無王女士的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同時在訂立該遺囑時,僅有一名律師在場,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因此該遺囑無效,涉案房屋應歸王女士的繼子小姜繼承。
滬律網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滬律網認為,立遺囑人應該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即親筆書寫上自己的名字,且僅有這一種確認方式。而蓋章并不屬于簽名,并且名章既可以由他人刻制,也可以由他人控制,不一定由本人親自加蓋,與簽名明顯不同。因此,在遺囑上簽章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此案中,即使王女士有簽章的習慣,也由于在遺囑上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仍為無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