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舊城拆遷力度的增強,房地產熱不斷升溫,許多人告別了獨門獨院的老房子,買了小區內的商品房。但是在你買了新房,交接鑰匙,簽訂《業主手冊》中相關合同的時候,你有沒有仔細看過里面的合同條款內容呢?它們或許對你今后的生活有著深遠的影響。
義烏就有5戶業主在看了《業主手冊》后,對其中一些合同條款內容有疑義,因而拒絕簽字,要求雙方協商后再簽訂。
拒絕簽字拿不到鑰匙
10月21日中午時分,義烏市錦都豪苑的一名業主向本報“浙中周末新聞熱線(13957920264義烏 東陽)”反映,他們買了錦都豪苑的商品房,當天是房產商向他們交付新房鑰匙的日子,為此,工作人員給他們一份《業主手冊》,要求他們在相應地方簽字,主要是與物業管理公司相關的幾個合同。當時,他們中有人仔細看了《業主手冊》后,對里面的一些合同條款內容表示異議,就不肯在上面簽字,但是工作人員表示如果他們不簽字的話就不給新房鑰匙。
當天下午,記者在錦都豪苑采訪了4名拒絕在《業主手冊》中有關合同上簽字的業主,他們因此都未曾在上午拿到各自的新房鑰匙。
一對夫婦告訴記者,他們是上午來拿鑰匙的,但由于看到合同中有這么多難以理解的條款,就沒有簽字,想等在上海讀法律的女兒回來商量后再簽。
其他幾個業主也表示,上午來拿鑰匙時,工作人員要求他們在《業主手冊》相應的位置簽字,說簽好字就可以領鑰匙。許多人根本沒怎么看內容就簽了字,但是他們看了以后,覺得合同中有些條款內容不是很合理,“如果我不看條款內容就簽字,那是我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所以他們是想先拿到新房的鑰匙,再慢慢協商合同內容,盡量簽得公平一些、合理一些。
拒絕簽字的理由
引起業主異議的合同條款主要有3條,業主反映最強烈的是一條有關小區安全的條款:乙方(指業主)有充分注意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公共場所所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罪犯直接承擔責任。物業管理中的護衛服務僅限小區內公共場所,乙方因室內失竊(非物業管理安保工作不善所造成的)、室內斗毆、傷害等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丙方(指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責任。
對此,有的業主覺得不理解,“當初決定買這里的房子就是看中了該小區的配備條件,該小區采取的是封閉式管理,又有保安巡邏,如果發生室內失竊,他們肯定是有責任的。室內失竊為什么就不關物業管理的責任了呢?”
有的業主干脆提出假設,如果一個小偷入室行竊,正巧被業主遇上了,兩個人發生了搏斗,業主被打傷,小偷也跑走了,那業主該怎么辦?因為這是發生在室內的傷害,難道發生這樣的事情物業管理真的就可以一點責任都不要承擔嗎?
仔細看了合同以后,他們還對幾條條款的內容持懷疑態度,如《入住須知》第一條,用戶入住前必須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中附件(《管理公約》、《住房手冊》),并交納專項維修基金、首期物業管理費、公用樓道電費周轉金后才可交接入住鑰匙。管理者的權利和責任中第二款第十條,在所有有關該小區的法律訴訟中,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
業主認為,交新房鑰匙和簽這個合同是不能相掛鉤的,如今業主已經付清了所有購房款項,這房子是屬于私人所有的,而不是物業管理公司所有的,物業管理沒有理由扣留鑰匙。現在,一些業主表示對該合同的一些條款內容有異議,主要是因為對這些內容感到難以理解,而且作為民事合同,本身就應該是雙方座談協商簽訂的。對于協議中一些條款內容的分歧,雙方可以坐下來重新探討,以后再重新正式簽訂。但是這跟業主取得新房的鑰匙沒有必然關系,物業管理公司絕對沒有權力強行扣留鑰匙,不讓業主入住。
在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葉經理協商時,一個業主表示,簽字是一種法律程序,雙方都應該慎重,作為業主,必然有一個對合同內容消化、吸收的過程,這畢竟關系到業主下半輩子的生活。現在看了以后,覺得里面有一些影響業主權利的內容,所以想等雙方協商以后再簽字,但是新房鑰匙一定要先交接給業主。
合同內容可以協商
對于幾位業主的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的葉經理解釋,作為物業管理,他們只是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前,執行前期管理的,有些要求與房地產公司相關聯。等到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大家可以依法選擇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這《業主手冊》是房地產公司物業部根據去年的,也就是國家新的《物業管理條例》還沒出來以前的慣例出臺的,所以有些東西現在看來是不合適的。對于業主反響最大的關于安全問題的內容(物業管理中的護衛服務僅限小區內公共場所,乙方因室內失竊(非物業管理安保工作不善所造成的)、室內斗毆、傷害等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丙方(指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責任)中的陳述,其實根本不是物業管理的責任范圍之內的,因為物業管理的職能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小區公共安全,如果這些內容業主要求刪除的話,可以就此劃掉。
葉經理說,這《業主手冊》其實是一個臨時性的公約,所以它是由甲方(開發商義烏錦都房地產有限公司)、乙方(業主)、丙方(物業管理公司)三方簽訂的,等到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這《業主手冊》就自動失效了。到時候,就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出面,選擇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葉經理表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是為業主服務的,代表的是廣大業主的利益,絕對不可能扣住業主的鑰匙,現在的情況并不是扣鑰匙,主要是當時工作人員沒有和業主們解釋清楚。
當天下午,葉經理給到場的幾位業主辦理了鑰匙移交手續,對于有疑義的合同條款,則表示到時候雙方一起坐下來協商,然后簽訂。
用法律的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據葉經理說,去年,從他手中交接的該小區的新房就有248套,10月20日又交付了40多套,每個業主都是簽了這本相同的《業主手冊》后再取鑰匙的,但是一直沒有人對此提出過異議,直到今天,才有5位業主提出這個問題。
為此,記者采訪了律師。律師提醒說:“消費者買房子一定要弄清楚,買房子和實施物業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消費環節。消費者與不同的企業法人簽訂合同,所發生的法律關系也是針對不同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