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業主公約是指由業主承諾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物業使用、維護及其管理等方面行為的合同。具體業主公約的內容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業主臨時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列》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相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業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售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的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的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和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該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等;
2、由該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樓梯間照明設施、消防設施及避雷設施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
2、
建設單位形式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裝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治以及公共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有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每日7:00——12:00,下午2時至7時。其他時間以《裝修管理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接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接設施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排,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 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 占有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 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 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 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音;
6、 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 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寵物不得違反政府的相關規定,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業主對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與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該給與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戶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所在弟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區域,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是,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保修責任 。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業務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因該案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公用部分和共用實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 以規勸、公示、仲裁、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的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就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專有部分,是指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其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單個業主專用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 業主轉記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承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臨時公約。
第三十五條 在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本臨時公約自首為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建設單位(簽章):
物業管理(簽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業主簽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