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并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