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市東部某小區業委會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輸一贏。贏的是奪得了一間業委會辦公用房,業委會委員們再也不用到小區隔壁的咖啡館碰頭開會了。輸的官司里有一個是侵害了物業公司的商譽,須賠償幾萬元,業委會希望每家每戶分攤幾百元錢,但遭到絕大多數業主的反對,理由是這5起官司中沒有一起征得過業主大會的表決通過。因此,業主表示該由業委會成員本人承擔訴訟風險,業委會準備將拒付訴訟費的業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業委會做主,討回公道。 分析: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誰擁有房地產權證誰就是業主,業主大會是廣大業主的權利機構,而業委會則是一個執行機構,它既不是企業法人,也不是群眾自治組織,它無權作出任何重大決議,包括物業公司的選聘以及訴訟等有關廣大業主切身利益的決定,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得到管理區域有投票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明確授權才能生效。 物業房產法專業律師曹燕貽點評 目前,在本市一些小區,有的業委會擅自自作主張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業委會動不動就提起訴訟,有一個小區業委會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輸了官司業委會就辭職不干了。有的業委會雖然形式上通過了書面投票表決,而大多在征詢意見時往往寫上這么一句話:如果你未在規定的時間里將征詢意見表寄回業委會,則視為業主同意訴訟云云。這種做法其實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確規定:投票表決有3種,即同意、反對、棄權。既不能將棄權票加在反對票身上,更不能將棄權票強加到同意票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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