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委會選舉及會議決議中,業主人數和票權數的計算是重中之重,國務院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未明確規定,2009年3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明確:《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專有部分面積,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建設單位已經出售的專有部分的業主人數,一戶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未出售的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規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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