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 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信息,應當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簽字同意: 提請業主大會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提請業主大會決定調整物業服務費; 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式; 提請業主大會批準物業服務合同; 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終止委員職務以及將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 中止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委員職務; 涉及業主重大利益的其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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