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物業服務會上,有人說:“居民委員會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業主委員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我們要用業主委員會取代居民委員會。” 當時我的回答是:“這不反了天啦。” 按照物權法草案的設計,在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與村民會議、村民委員會之外又要設立一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與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的關系如何,物權法草案未做規定,但物權法草案規定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許多都與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的職責有交叉。例如,物權法草案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施放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對于列舉的這些行為,應該說,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都有權管。物權法草案規定業主可以共同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照樣可以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這就形成兩個會地域有交叉、人員有交叉、職責又有交叉。一件事要設立兩個群眾自治組織管,勢必容易產生矛盾,還給群眾增加負擔。 應當正視,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與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的法律關系沒有理順。依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名曰指導監督,然二者的硬性關系只有兩項:一是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二是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兩個告知,使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顯得蒼白無力。 而實踐的發展是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北京市民政局做出了將居住區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的意見,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了區建委區民政局關于居住區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意見的通知。順義區關于居住區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意見規定了街道辦事處四項職責:一是根據居住區物業管理情況以及社區自治組織建設情況,提出落實居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方案和措施;二是負責組織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社區居委會組成籌備組,對業主委員會的組建、換屆、改選提出審核意見,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三是對轄區內居住區的物業企業的物業服務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對物業企業的違規行為提請區建委予以處理;四是及時受理和解決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規定社區居委會的職責也是四項:一是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負責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對業主委員會的組建、換屆、改選提出初審意見;二是參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并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決定前,提出相關建議;三是設立物業管理協調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主任兼任主任,業主委員會主任、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協調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居民之間的關系;四是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對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順義區這樣規定,居民委員會與業主委員會二者的法律位置就清楚了。 北京的經驗可以推廣,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如果能再進一步,從法律上將業主委員會置于居民委員會之下,那就更好了。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與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系順當了,矛盾就會減少,工作就好做了。 原載于《現代物業》雜志2007年1期總第55期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