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業委會委員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業主投票權確定)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按政府規定(以下的第一項)執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后業主的投票權數,采用下列第 (一)項的辦法確定: (一)按照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以1平方米為1個投票權計算業主的投票權數,不足1平方米的余數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計算。 (二) 。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制度)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于每一年的第一季度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 。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集與組織)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并負責會議的通知、資料收集、意見征詢、表決票發放與回收、會務組織、會議記錄等工作。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通知)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將會議通知和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時,也要及時通知和公告;并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會議一般采取集體討論形式,須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參加) 業主本人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單位業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證明資料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棄權,但必須遵守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 第十八條(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以各小區為單位,推選數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以公告形式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要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業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業主也不另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棄權,但業主必須遵守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與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一般采用1個(戶)業主1份表決票的方式。表決票上標明業主的姓名,樓棟單元門牌號,建筑面積,投票權數,表決事項,贊成、反對、棄權選項及示范符號,有效與無效票的提示,以及業主本人簽名等內容。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表決事項與內容、監票人。 (二)發放、回收表決票。 (三)公開計票。 (四)宣布投票結果。 公開計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及1/2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并對計票的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簽字認可。 業主大會做出重大事項的決定、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采用書面形式簽字表決,表決人要在表決票發放和回收登記冊上簽字。 表決情況由業主委員會進行書面記錄。 第二十條(業委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定期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后3日內,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研究貫徹實施業主大會決定的有關事宜。 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會議召開3日前要通知全體委員。 業主委員會會議有1/2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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