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決定) 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做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本規則、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分擔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調整物業服務內容及標準與收費標準、以業主大會名義起訴等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會議做出決定的時間以公開統計產生表決結果之日為準。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做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 業主大會尊重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就有關事項進行事前協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不作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不作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會議記錄與議事文件簽發) 業主委員會負責對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進程及會議決定進行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決定等在內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存檔。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由業主委員會在決定做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同時告知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業委會委員選舉、補選、變更)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會議民主選舉產生、補選、終止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從各小區業主代表中推選,代表的產生要經該區業主的推選,經過公示后沒有意義即可當選 候選人基本情況在正式選舉15日前張榜公示。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且得票多的當選。候選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當選的,對得票相等的候選人再次選舉確定。已選出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少于規定人數的,采用下列第 (一) 款的辦法確定: (一)在當選之外的其他候選人中再次選舉確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從比缺額數多2名的已當選外其他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再次選舉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時,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人數超過四分之一的,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補選的委員任期隨本屆業主委員會屆滿終止。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做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業委會委員資格中止與終結)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接受業主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動中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有犯罪行為的。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前款(一)項情形發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中止后自然終結;其他情形發生的,其委員資格自動中止后,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通過,其委員資格終結。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然終結或中止的,業主委員會要記錄并保存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委員變更或資格中止的,自變更或資格中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其他委員。 第二十五條(業委會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要完成換屆選舉工作。其屆滿2個月前,組建換屆選舉籌備組;換屆選舉籌備組由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各小區中推選的部分非委員業主組成。 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換屆選舉中本屆業主委員會要報告任期內的工作情況。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要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業委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變更、換屆、終止等的備案工作,按照《大慶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相關移交)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業主委員會要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與有關單位辦理物業相關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簽訂) 業主大會做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要在30日內和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與續籌)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繳存標準、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大慶市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一般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經業主大會依法批準,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專戶管理銀行將年度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管理企業賬戶。 一幢或一戶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30%時,由業主委員會向該幢或該戶房屋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對不執行《大慶市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存、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業主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起訴。 第三十條(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與收益分配)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經營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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