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經費的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另行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該款項由業主委員會進行管理,由業主大會監督,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使用情況,接受業主質詢。 第三十二條(印章管理與使用) 業主委員會按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并按規定使用。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和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的審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查物業服務費標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文件、資料,由專人負責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檔。 業主大會建立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的材料。 (四)業主、使用人清冊。 (五)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 (八)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解散)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要在當地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共同財產清算結束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印章等注銷手續,并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當地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規則的通過) 本規則經 2009 年 9 月 26 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規則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三十七條(規則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規則保存與執有) 本規則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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