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議事規則。 本議事規則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專為本區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業主委員會會議使用。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范圍: (一)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解聘; (三)專項維修資(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業主大會的訴訟和仲裁;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罷免;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八)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業主委員會不當決定的改變和撤銷; (十)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 (十一)_________。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取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具體形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第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以上業主提議(特區內指經持有物業全體業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寶安、龍崗兩區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大會會議由所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一)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會議,經區主管部門責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 (三)業主委員會被區主管部門責令解散的。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 (二)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議程; (三)印制表決票或選票; (四)在業主中推選若干表決票和選票的發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五)核實業主身份; (六)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及議程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七)在會議召開15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會議通知并在小區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告;會議通知應寫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總投票權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八)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第七條 業主大會以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會議召集人對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對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票; (五)會議召集人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確定并宣布決議事項是否通過; (六)會議召集人將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八條 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根據規定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或選票,并告知業主表決票或選票投放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二)會議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表決票; (三)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表決,如回收時限屆滿后,如與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票,直至與會業主總票權數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 (四)會議召集人組織人員開箱驗票,統計并公布表決、選舉結果;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九條 業主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書面委托他人投票。書面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投票權數。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選舉證,代理人除應出示業主的選舉證外,還應出示委托書。 第十條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特區內各類物業按每十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產權證的非住宅類物業,每證為一個投票權。 寶安、龍崗兩區以每一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 第十二條 特區內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寶安、龍崗兩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但寶安、龍崗兩區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下應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會議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的; (三)經區主管部門建議召開的; (四)由主管部門責令召開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但委員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席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特區內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3年,寶安、龍崗兩區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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