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將把重慶物業管理推向全國前列。為什么?就是其中引起極大震動的“社區安全防范”規定?! ?/P>
我們有必要首先看一下這些可能引起極大爭議的規定:
第48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在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合同時,一定要約定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安全措施。物業服務企業能為業主提供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業主的安全能保護到什么程度等,都應寫入合同。而且,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安全防范措施也與其收費高低相關。
這一條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的安全有明確承諾,并且與物業費掛鉤。從規定立意的角度看,非常好,有利于保護業主利益,而且,業主交多少錢,得多少服務。這個規定也為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談判過程中,需要哪些安全服務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公平交易,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工作更上一層樓?! ?/P>
在實踐中可能會產生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業主的要求過多,過高,物業服務企業無法達到,合同不能簽;一個是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簽合同,隨意答應,最后自己做不到。這是潛在爭議的最大地方。要知道,政府、公安機關都無法向市民承諾提供什么樣的安全保障,更何況物業服務企業?但存在問題并不是我們不向好的方向努力的借口。這個規定為物業服務企業做的更好提供了方向,但也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的難度,相反,對業主是有利的。
第51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協助做好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這一條更進一步明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并對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問題是:如果合同真的如此約定,可能沒有人敢干物業管理了。另外,就是這樣規定,是否有國家相關的配套法規支持?我們都知道,業主的人身和財產的價值可能是物業服務企業賠不起的。那就是說,干物業管理不能出事,出事公司就完了,公司經理去坐牢。如此大的責任對業主、社會是好事,但對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公平?政府不能把自己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強加給物業服務企業。如果實際規定,不痛不癢,那么,這條等于是空話。
第52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供水、供電、供氣事故,物業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進行具體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報告,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這一條的規定合情合理。關鍵在落實。如果物業服務企業不做怎么辦?
總之,我作為業主、一個當過業委會主任的人,一個社區問題研究者認為,上述規定的立意是好的,特別是重點考慮了業主的利益和社會安全問題,但把責任過多的壓給了物業服務企業可能有失公平。如果一個規定不公平,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要么,大家不認真,不當回事,要么,遭到反抗。從積極的角度看,上述規定會極大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升級,激發業主權利意識的覺醒,這意味著未來的爭論會更多。但一個社會的進步需要各方面共同學習、博弈,這本身就是一個過程。我們用積極的態度看問題,要比用消極、否定一切的態度看問題更有建設性?! ?/P>
其實,最后一個問題,也是最關鍵的問題:有了規定,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對規定的理解、把握尺度,等事件發生了,如何處理才是檢驗規定生命力的一個要素?! ?/P>
無疑,在未來的公民社會建設中,物業服務企業將會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問題是:要讓馬兒跑的快,就要讓馬兒多吃草。物業管理行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和行業的社會地位及稅收政策不相符。我個人認為,物業管理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服務行業,應該實施低稅和稅收減免。這不僅會促進行業發展,而且,是實實在在的利民措施?! ?/P>
不管怎么說,我們似乎有理由期待重慶的物業管理正在走向全國的前列。
作者系知名作家、社區問題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