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委員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 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維權程序
第六章 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七章 通知與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二節 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明確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頒布的《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該小區全體業主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區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下設 業主委員會于 年 月 日在 小區由第 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全稱: .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地址: .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為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對內行使業主大會所授予的權力,對外代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業主委員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第一節 業主 第九條 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 小區業主,包括享有物業產權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建設單位以不予出售的自營部分產權可成為業主。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以上時,房屋所有權共有人共同作為物業業主。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業主依據本章程所享有的權利。
業主按照其擁有的投票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條 房屋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所有人為業主的充分證據,在 小區開發商未協助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購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權證明是證明房屋購買人為業主的證據。
第十一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