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城市小區業主管理小區事務的組織,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大會擁有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各項小區管理權力,具體的一些事務由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社會各個方面一直在促進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因為很多小區沒有業主大會,都是物業說了算。為了成立業主大會,產生了不少糾紛,甚至流血事件。而現在,很多小區產生了業主大會,并選舉出了委員會。但是,出現了新的問題。比如,業主委員會部分委員甚至整個業主委員會在一些事情上為了個人利益或者小團體的利益犧牲業主利益,甚至存在侵占、受賄等情況,有的業主委員會遲遲不進行換屆選舉,抵制選舉。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首先,業主委員會委員謀取私利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授權,可以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這個時候,業主有兩條路可以選擇:
1、要求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
2、聯合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要求解除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委員資格。
第二,如果業主委員會不進行換屆選舉怎么辦?
根據規定,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既然法律進行了規定,那么在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換屆選舉的時候,法律規定的這幾個部門就有義務進行積極的行政行為,責令或者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業主也有權利要求這幾個部門履行自己的業務。當業主申請這幾個國家機關的任何一個履行法定職責的時候,如果接受申請的國家機關行政不作為,業主可以起訴,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
第三,有的委員侵占、受賄數額較大怎么辦?
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法律規定了貪污罪和受賄罪。業主委員會委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公職人員,自然也就構不成貪污、受賄罪。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了職務侵占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產的,或者接受賄賂為他人謀私利的,可能構成這兩個罪名。其實,這兩個罪名的起刑點并不高,5000元以上均可能構成(各地略有不同)
綜上,以上是對現在出現的業主委員會損害業主利益的三種情況進行了簡要分析,實際操作中往往需要一些證據,如果解除委員職務,還需要再程序上、人數上滿足法律的規定。另外,如果個別委員存在侵占、受賄等情況,并有一定證據或者線索的,業主即可以先報警要求追求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是懷疑,沒有有力的證據,警方一時無法偵破的,也可以選擇先解除其委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