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并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物業管理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①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②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③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④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⑤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