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可辭退物業服務企業
對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進行制止,決定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新建物業入住率達50%以上、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30%以上或者首位業主入住達2年以上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業主投票權數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投票數,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益設施及相關物業不擁有投票數。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在100人以上的,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其組成人員不得在其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中兼職。
受到市物業管理協會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企業,兩年內不得參加物業服務招投標,業主大會可以提前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